借條上的名字寫錯了怎么辦
1.借條上名字寫錯,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借條
2.起訴到法院,債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是同一個人
3.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一、借條上名字寫錯,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借條
如果只是名字出錯,則雙方可以重新簽借條,甚至無需重新簽訂,只需要在原來的借條上說明情況,并重新簽名,打上手指印或者蓋章,即可作為有效的正確的借條使用。
二、起訴到法院,債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是同一個人
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1、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債權人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證或者其他給付借款的憑證,證明雙方債權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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