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5年4月20日,卓-偉在其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發布的名為“[獨家]章子怡汪-峰領證蜜月會友婦唱夫隨”的文章,并標題為“賭壇先鋒我無罪,影壇后媽君有情”。
原告汪-峰認為,卓-偉未經調查、核實,隨意在其個人微博上以“賭壇先鋒”對自己進行侮辱誹謗,公然損害自己的人格和形象,誤導社會公眾對汪-峰的評價,已經嚴重侵犯了名譽權,因此要求卓-偉刪除涉訴微博,發表致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人民幣。
2015年12月24日,該案一審判決認定名譽侵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汪-峰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汪-峰不服,仍持原訴理由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11日,北京市三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卓-偉不構成對汪-峰的侮辱及誹謗,駁回汪-峰上訴。
【法律解讀】涉嫌團伙詐騙罪如何量刑
1、以詐騙總額來量刑。
2、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詐騙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是詐騙數額和情節,在達到定罪標準后,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數額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因此詐騙數額大小就是量刑的主要參考標準。
4、如果嫌疑人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法院還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5、主犯對自己從事的及所有團伙成員的犯罪數額負責,從犯只須對自己從事犯罪的數額負責。另外從犯從事不屬于詐騙行為的其他犯罪,主犯并不知曉的自己負責,主犯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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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號:
15306201710669491
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
簡介:
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法學專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2015年成為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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