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兩年單方面可以起訴離婚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居滿兩年的,在法院解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予以夫妻雙方離婚。
二、“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對于離婚案件,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于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所導致的。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同時,現實生活中,若一方想以該條為由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在證據收集上要注意技巧,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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