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種情形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十三、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十四、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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