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如何給付小孩撫養費
咨詢
我與丈夫于2007年元月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下一個女兒。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我生下女兒不久后,我們便常因此事發生爭吵。2008年3月,我帶著女兒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間,我丈夫從來沒有看過我和女兒。我幾次要求他支付女兒撫養費,他都以我們沒離婚,婚內不能追索撫養費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條件不高,單獨承擔孩子的相關費用已力不從心。請問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嗎?另外,我女兒的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專業分析
在大多數人的觀念中認為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其實不是這樣的。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存在的,該義務應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續至子女成年或能獨立生活為止,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間,該法定義務并不因此而中斷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撫養義務,你完全有權利向他主張你們分居期間女兒的撫養費。
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作了具體規定,即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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