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應該是這樣的嗎?
一直不明白,當愛已成往事時,難道不能理智的說聲再見?特別是對有子女的離異者來言,自己對前一段婚姻的態度肯定會影響孩子的成長。為了孩子,我們大人應該做出什么樣的人生選擇呢?
1995年三水的林女士與丈夫離婚,2歲的兒子由其撫養,丈夫支付撫養費300元/月。2002年,經法庭判決其丈夫應承擔兒子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2010年1月26日,已經17歲的兒子向三水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父親支付從2008年至今年的各種費用共67288.2元,包括生活費7200元、醫療費3618.2元、教育費56470元。
林女士的前夫目前“賦閑在家無收入來源,要贍養父母和再婚所生的小兒子”。自然無能力支付如此高的款項。
兒子則堅持“法院判決我爸憑據負擔我一半的教育費、醫療費至我18周歲止,如今我尚未滿十八,而且學費亦有單有據,他應該履行撫養義務”。
明眼人都能看了,這對父子的矛盾其實是前夫前妻的矛盾。林女士能夠支付兒子如此高額度的教育等費用,相信其自身經濟狀況不差(因為上述費用是已付費用)。這也更證明其官司本身是為了爭一口氣。
【分析】
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經前夫同意,就將小亮送到了華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南海實驗高級中學中法班,該學校每年學費42000元。另外的18760元是按小亮中考成績適用第四檔次收費,即贊助費。除了學費外,教育費還包括1950元的旅游費、15280元赴法交流學習費、3840元新東方培訓費、2620元法語培訓費、1600元購買卡西歐產品等支出。
這種民辦名校的高價贊助費是不是屬于婚姻法上的教育費范疇,在司法實踐中歷來有分歧。但一般說來,法院出于孩子利益保護的考量,往往予以支持。但這種支持往往是對另一方的不公平。因為盡管夫妻離異了,但對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對這種重大事項的選擇(舍棄公立學校而選擇民辦名校、赴法國學習考察、新東方培訓等)、高數額的重大支出,都應該“有話好好說,事先要商量”。而一方自作主張明顯是對另一方的不尊重,說嚴重點是對對方監護責任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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