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具體的認定標準是: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說明,我國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
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伙企業有限公司能改制嗎
2021-02-01選擇之債不能履行而特定是什么意思
2021-01-07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怎樣認定
2021-03-21交通違法打單要人證合一
2021-01-30入職材料補齊提交哪些材料
2021-01-29勞動合同以什么形式訂立比較好勞動合同何時生效
2020-12-12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2020-11-18整容手術意外有保險可買嗎
2020-12-19保險合同解除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1-02-19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什么意思
2020-11-10如何正確區分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不同點
2021-02-01保險人能直接賠償受害人嗎
2021-02-12交通10級傷殘理賠多少錢
2021-02-03免賠額的形式有幾種
2021-03-24保險公司可以以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拒賠嗎
2021-02-09保險代理人有哪些職責
2020-11-24保險理財的原則
2020-11-26土地轉讓合同有效嗎
2021-01-09征地拆遷補償和戶口有關系么
2020-11-29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款比私有要多嗎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