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前,《民法通則》中只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學者們一致認為,這種對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其實是精神損害賠償。其它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也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零散規定。但所有這些都不成系統,使各地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做法不一,標準各異,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這個概念,并就賠償范圍、訴訟主體、賠償責任的構成與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來講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于其發展、完善也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原《婚姻法》中不存在損害賠償這個概念,無論是財產方面的,還是精神方面的。但是隨著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斷發生,家庭中不道德行為造成更多的心靈創傷的今天,弱者或無過錯一方在離婚時除了分得應分的那部分財產外,更想獲得物質或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而原《婚姻法》中又沒有相應的規定,顯然,原《婚姻法》已不適應這個變化太多的社會,不利于保護婚姻糾紛中弱者或無過錯一方。
新《婚姻法》應該說充分認識到了這些問題,它的一個明顯的進步就是突出加強了對弱者、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及對有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的懲戒,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將損害賠償請求權引入新《婚姻法》,相對于原《婚姻法》中有過錯一方只是在離婚時少得一部分財產而言,無疑是巨大的進步,它賦予了無過錯一方更多的權利與選擇余地,懲治邪惡,伸張正義,同時也將從社會壓力方面促使家庭更加穩固。
新《婚姻法》中關于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既有財產損害賠償,也有精神損害賠償,其中,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些行為不會直接造成對方財產上的損失,但會給對方造成心靈創傷,因此,這種賠償是一種精神損害賠償。而實施家庭暴力,一方面會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需花錢治療,另一方面也給對方造成精神傷害,因此,基于這種原因形成的損害賠償既有財產方面的,也有精神方面的。當然,當家庭暴力并沒有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而只是造成嚴重的心靈創傷時,受害一方也應該可以單獨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是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財產損害賠償的地方之一。
財產損害賠償以造成損失數額為準,具有填補損害功能,而精神損害賠償本質上不可估量,具有撫慰功能、懲罰功能、調整功能,具體到新《婚姻法》,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考慮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時,就不應當僅僅考慮離婚時過錯方已經得到的財產,而應當考慮過錯方的經濟潛力,即其可期待的財產,這樣才是真正科學、正確地理解了這一司法解釋條文。另外,法院在判決離婚,同時判決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時,筆者認為,應當從過錯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中直接扣除,以利將來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畢業生簽的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0-11-24涉及財產的律師收費適用什么收費方式
2021-02-26公司法人變更是否影響債務承擔
2021-01-05著作權商標權同時主張怎么判
2020-12-16民事訴訟須知
2021-02-04先予執行能拍賣嗎
2021-01-09交通事故鑒定收費標準
2020-12-1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因國際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工作的通知
2021-02-11什么是職業病,哪些職業容易患職業病
2021-03-07公司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相關事宜
2020-11-29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怎么改
2021-01-19購買汽車保險怎么選擇銷售商
2020-12-30保險上當后如何維權
2020-11-09分紅保險的特點與分配方式分別是什么
2020-12-09雇主侵占雇員保險金 不當得利被判返還
2021-03-04土地流轉給個人可以嗎
2021-01-02土地流轉的主要流程是怎么樣的
2021-01-03土地流轉是什么意思
2020-12-14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定程序到底是什么
2021-01-30新農村建設房屋拆遷補償新標準出臺,農民虧了嗎
202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