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間接走私罪
間接走私行為,準走私行為,牽連走私行為,行為人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行為人和走私犯之間達成了某種共識和默契,往往是收購走私貨物,根據刑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一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門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于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所謂間接走私,也叫準走私,即刑法第155條第1項或第2項列舉的兩種行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1)關于間接走私的定罪處罰,刑法只規定以走私罪論處。但具體如何認定,要根據間接走私行為的對象來確定。如果間接走私特定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而構成犯罪的,應按該物品的性質分別定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并按照刑法規定的各該罪的法定刑處罰;如果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間接走私,則應當按照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2)條文中的“數額較大”是指價額的數額較大還是指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155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進口的非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需要以運輸、收購、販賣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條件。這便產生一個問題,條文中的“數額較大”是指價額的數額較大還是指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上述間接走私行為,行為對象是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即是除武器、彈藥、核材料、文物等違禁物品以外的普通物品。依本條和刑法第153條規定,上述兩種行為,以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論處,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是以應繳稅額作為處罰根據。為便于司法實踐中對上述間接走私行為的定罪處罰,同時也考慮到條文之間的協調性,筆者認為,本條的“數額較大”應指所走私貨物、物品的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而非價額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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