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
一、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以使用為目的、故意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國庫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4、犯罪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征,通過復印、繪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
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
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注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論處。
三、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并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四、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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