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武某(男)與賈某(女)于1993年結婚。婚后,兩人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1998年8月,兩人因無法共同生活分居。在分居期間,兩人在經濟上各自獨立,互不承擔撫養義務。2000年11月,兩人經父母和親友調解,恢復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夫妻感情再次惡化,自2001年2月起,兩人再次分居。2003年11月,武某以夫妻二人分居達四年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評析]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離婚的途徑、程序、離婚的法定條件和具體標準。其中第2款規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3款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包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上述不同意見的爭議是基于對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中的第(四)項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
在適用《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項時,必須注意當事人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其次,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準予離婚。至于分居滿兩年是否必須是連續分居,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在以分居為標準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況。連續分居超過兩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期間,雖然有短暫恢復同居生活的情況,也并不表示已經和好。因為夫妻在分居期間因各種原因,短暫地恢復同居生活是在所難免的。不本案而言,武某與賈某分居已達4年之久,期間雖經父母和親友調解,短暫恢復同居生活,但夫妻關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間夫妻感情再次惡化。以上事實說明,武某與賈某感情確已破裂,已沒有和好可能,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以上就是小編給打擊介紹的關于一些夫妻分居兩年的理解了。在我國現行法上面,判決夫妻離婚的主要理由還是“夫妻感情破裂”,大家如果是想要離婚的話想辦法證明這一條就好了。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與股權轉讓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0-11-10按摩推拿醫療事故如何索賠
2021-03-04單方事故替換駕駛員算騙保嗎
2020-12-05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范本是怎么樣的
2021-02-05財產保全可凍結配偶的嗎
2021-02-09法院公告期算在審理里嗎
2021-02-072011誤工費標準:誤工費到底怎么算
2021-01-20要約失效的要求有哪些
2021-01-10買賣合同范本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021-01-29安置房沒拿到房產證可以贈與嗎
2020-12-06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規定
2021-03-23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包含在在職工資里是否違法
2020-11-21企業必須有工會嗎
2020-11-12辭退發工資嗎
2021-02-28離婚訴訟中人壽保險的價值怎樣確定
2021-02-06保險公司中罰則情況有哪些
2021-02-20老年人投保如何理賠,壽險公司拒賠的情形有幾種
2021-03-16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1-02-2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2-24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如何使用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