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屬于分居離婚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實踐中,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并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實踐中,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2、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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