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這是對軍人婚姻的特別保護。適用本條規定,應注意:`現役軍人是指參加我國軍隊的所屬部分,正在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不包括復員、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沒有軍籍的職工等。a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僅適用于其配偶為非軍人的情況。既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時適用,這是原則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過和好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即使軍人不同意,也同樣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但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
(2)在離婚問題上對女方的特殊保護。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請求,不在此限。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婦女、胎兒、嬰兒的特別關懷和保護。應指出的是,這是一條有關離婚的程序性的規定,并不涉及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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