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效力
民政局就離婚事項早已備有事先草擬好的固定文本,當事人只需按照要求填充好內容即可。民政局工作人員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確定下來,因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不同,措詞的使用不規范,內容的考慮不周全等等,極易使協議書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而經過法院調解的協議離婚,是經過律師、法官訴前訴后的層層把關,將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逐條審查,仔細斟酌并確保今后可供強制執行,所以不會留有任何隱患,更徹底的解決雙方財產問題。
通過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離婚,有法院送達的民事調解書,在法律角度上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由此筆-者認為離婚調解書更有保障。
離婚協議書效力
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法律規定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先前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協議書,其中所約定的內容并不是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雙方對協議內容產生爭議,導致糾紛的產生,更加說明婚姻登記機關中的協議書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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