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算不算自動離婚呢
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不是算自動離婚?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感情破裂的依據,要離婚,只有經過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獲得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離婚證書或法院頒發的準予離婚判決書后,雙方婚姻關系才可解除。
分居滿兩年并不產生自動離婚的后果,離婚必須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經過法定程序。“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判決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離婚的辦法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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