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由于各種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關系難以持續下去,可以有多種途徑結束這段婚姻關系的話。但是,我國《婚姻法》對于離婚的規定還是比較慎重的。離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會被準許。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另外,可以作參考的是,在外國和地區以及古代立法例中,還有:無性行為能力、對家庭成員污辱或犯罪、不履行扶養義務、意圖殺害對方、強迫妻子賣淫、酗酒;在我國古代尚有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義絕。所謂義絕,源于唐律,包括毆打對方直系親屬,有些已經納入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列舉的法定離婚條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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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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