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離婚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
同時,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分居滿兩年只是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參考因素之一,并不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之間而非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因此,人民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雖然需要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后的判決結果。
因此,人民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雖然需要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后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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