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影響
(1)個人(夫妻雙方)。離婚對夫妻雙方是好壞一半,有的離婚能使雙方解脫,開始新的愛情旅途;有的離婚會讓夫妻雙方后悔不已,感情上傷痕累累,引發精神錯亂、工作效率低下、人生悲觀等。夫妻在離婚后,肯定在某種程度上,還是依戀或是難忘這份婚姻生活的。
(2)家庭(以子女為主)。在現今社會,未成年犯罪是越來越多,快成為一種“時尚”。經調查顯示,一些犯罪的未成年分父母都是離異了的。在離婚背后,最苦的永遠都是孩子。他們或多或少失去了母愛或是父愛,這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形成一堵墻,是推不掉的。這會影響他們的學習、交際、生活等,也會危害到他們的身心健康或造成內心“空洞”,引發一系列問題。
(3)社會。離婚增多,家庭不穩定,社會也就不穩定;離婚增多,愛情觀、生活觀將被摧毀,社會將亂成一片;離婚增多,一代接一代,社會將倒退將N年,社會將是一個風氣散亂、秩序動亂的“大家庭”,讓所有的孩子哭泣。
二、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系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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