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竊取、披露貨源情報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通訊員徐曉
案情:
“蚌埠11噸求9米以上車、合肥13噸求8米以上車、沈陽10噸求車”,該信息在**能達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臨沂分*司的配載站發布兩分鐘后,在**通訊公司物流網9510516平臺上也出現了。**公司臨沂分*司對此十分氣憤,認為**通訊公司侵犯了其商業秘密,請求臨沂市工商局主持公道。近日,臨沂市工商局收到了這樣一起投訴。
據查,**公司臨沂分*司服務于臨沂市三區九縣的配載站,搭建了7116888信息發布平臺,為加入該信息平臺的會員提供貨源配載信息。如配載站有會員需求某噸位去某個方向的車輛,就可打7116888把信息告訴話務員,話務員利用事先登記加入的會員通信錄文件向各個會員發布,其他會員通過隨身攜帶的專門用于接收貨運信息的接收機接收。接到貨源信息的會員若認為自己的車輛符合該信息要求的條件,就可以與發布信息的客戶直接聯系交易。**公司臨沂分*司還為每個會員設立了加密的地址碼,欠信息費的用戶其接收機的右下角將出現“鎖碼狀態”,不能查看信息,**公司臨沂分*司每月向加入該網絡的會員收取60元的服務費。**通訊公司未經**公司臨沂分*司同意,即連接7116888信息發布平臺的接收終端頻點,接收信息后再在自己的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同樣的信息,并在市場上銷售可以接收該物流信息的接收機,收取信息費,從中牟利。
評析:
本案中,貨運信息是不是商業秘密成為該案的關鍵。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商業秘密概念,構成商業秘密需要四個條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是具有實用性;四是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本案中,**公司臨沂分*司所掌握的配貨信息是不是商業秘密呢?
從案情來看,首先,**公司臨沂分*司發布的貨運信息,非會員不能直接從公開渠道獲取,而必須交服務費成為會員,通過專用的信息接收機連接、經過加密的接收終端頻點接受。可見,該公司的貨運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其次,該信息確實為**公司臨沂分*司帶來了經濟利益,凡接收使用該信息的客戶必須首先成為**公司的會員,每月向該公司交納60元的信息使用費,經濟利益相當可觀。第三,該信息的使用對象是特定的貨運司機,他們接到該信息后,認為符合信息的要求即可電話聯系,一樁貨運交易因該信息就可能完成,確定的可應用性顯而易見。第四,**公司采用技術手段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每個程序輸入后都必須寫地址碼,為保密,該公司還在寫碼軟件上設了密碼。可見,本案的貨運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它是貨源情報信息。另外,**公司臨沂分*司提交了一份《配貨信息合作協議》,證明**通訊公司原來與**公司臨沂分*司的合作伙伴孫某存在過合作關系,其有盜取、披露**公司經營信息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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