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對該條的正確理解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
一、律師認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只是對男方提起離婚訴訟權利的限制,并沒有禁止男方行使提出離婚的權利。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也同意的,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不在限制的范圍之內。
二、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本條限制的范圍之內。
三、在司法實務上應該理解為男方在以下條件下不能夠提起離婚訴訟:
1、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已經知道女方懷孕,女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即使男方不知道女方懷孕提起訴訟,一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也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也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男方1年內不能夠提出離婚訴訟。
3、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四、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例外,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條件由法院確定,但是根據司法實踐,主要有以下情況:
1、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
2、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
3、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或是女方在該特殊期限內下落不明的。
4、其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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