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所提條件無法滿足對方怎么離婚?離婚官司打了兩年多,分居兩年多,雙方都同意離婚,只是一方的要求無法滿足而故意拖著。另一方要求法院先叛離再另案起訴財產官司,請問是否有依據?
益陽律師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根據該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做出部分判決,也即一部分終局判決。
你們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配時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予以判決,一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你們近年來因故經常發生矛盾分居近兩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法院可以準允離婚。你們對夫妻共同財產,爭議較大,短時難以解決。為了不造成訴訟的拖延,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另行解決。即你們可以先行判決離婚,財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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