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方式:
1、行政方式,即協議離婚,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2、訴訟方式,即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怎樣才能離婚呢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對離婚與否、孩子的撫養問題、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全部達成一致,可以雙方親自到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離婚。
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雙方對離婚完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如果因長期在外工作的原因,不便回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可以參照訴訟離婚的方式在長期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一般法院會有相應的簡便操作方式,針對這種一致的情況,一般當天可以辦理完畢。
(二)、訴訟離婚
無論是對是否離婚還是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哪一方面無法達成一致,一般都無法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至于到何地法院起訴則是很重要的問題,此類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也有例外,如下列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2、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針對自己不同的情況在離婚時就需要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如果存在疑問建議您事先咨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熱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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