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體
行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行為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這里的禁漁區(qū),是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劃定的一定區(qū)域,在此區(qū)域內禁止全部作業(yè)或者限制作業(yè)種類。禁漁期,是指根據某些魚類產卵或者成長的時間而規(guī)定的禁止全部作業(yè)或者限制作業(yè)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關于不同捕撈對其所分別規(guī)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壞水產資源的捕撈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電、放毒等使水產品正常生長、繁殖受到損害的破壞性方法。
客體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客體是水產品,這里的水產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不包括人工養(yǎng)殖的水產品。
2、罪責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3、罪量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jié)嚴重。這里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為首或者聚眾捕撈水產品的;大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撈水產品的;采用毀滅性捕撈方法,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名貴或者稀有的水產品的;非法捕撈、暴力抗拒漁政管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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