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如果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條件
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著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為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過著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謂“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愿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于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并非主觀上愿意分居,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后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占優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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