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幾年申請離婚法院才能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因為《婚姻法》是2001年修訂,且效力高于司法解釋,所以應該以《婚姻法》的規定為準。但必須注意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其他因工作、學業等原因,分居兩年以上的,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以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為由請求離婚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其一,客觀上夫妻沒有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夫妻之間已經不同床共枕、沒有相互關照、日常生活也完全分開互不相關。
其二,主觀上有分居的意思。即夫妻一方或雙方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僅有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其三,分居的期間必須達到兩年以上,分居期間應該是連續不間斷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的,但中間因暫時和好又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相加計算。注意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兩年由原告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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