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
偷稅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納稅額的10%以上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納稅人因偷稅受到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幾點:
(1)偷稅行為。偷稅罪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行為手段:①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偽造是指為了應付稅務機關稽查而臨時編造假賬簿、假憑證;變造,是指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并或刪除,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隱匿,是指將真實的賬簿和記賬憑證隱藏起來,躲避稅務人員檢查;擅自銷毀,是指私自將有效賬簿和記賬憑證銷毀,使稅務機關無法檢查其應稅數額。根據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②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少列不列收入,是指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者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賬等等。③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④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蛾P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款規定,“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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