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1、逃稅罪的客體特征。
逃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這是是逃稅罪及其他危害稅收征管犯罪所共有的一個基本特征。稅收是我國的財政之本,也是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重要的經濟杠桿。
逃稅罪的客體反映偷稅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是判斷該罪區別于其他類犯罪的重要標志。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走私、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犯罪也往往伴隨著偷稅,但是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故《刑法》第三章對此做出分節規定,我們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加以區分。
2、逃稅罪的客觀特征。
逃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律、法規,采取隱瞞、欺騙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當繳納的稅款的行為。構成本罪,以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即依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某種稅款,而不予繳納。反之,沒有繳納稅款的義務,或者依法被減免繳納稅款,或者沒有采取法律規定的各種隱瞞、欺騙手段,均不能構成逃稅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偷稅是一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積極地采取各種手段,弄虛作假逃避其納稅義務,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少數情況下也表現為消極地不繳納稅款根據《刑法》的規定,實施偷稅行為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手段: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設立虛偽的賬簿、記賬憑證,俗稱“造假賬”、“兩本賬”;“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是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擅自銷毀”,是指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的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為人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將取得的經營收入不記入賬簿,或只將少量收入記入賬簿而將大部分收入記入賬外的行為,亦稱“收入不入賬”。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其中,“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已取得應稅收入、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申報的行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這里應注意一個問題:只要行為人已取得應稅收入,即成為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不論該行為人當時是否在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均不影響其納稅人身份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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