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或者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的管理制度。偷稅行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四種:(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謂“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為人由于過失而造成漏繳稅款的,主觀上沒有偷稅的故意,不構成偷稅罪,應當補繳稅款。
2.行為人雖然有偷稅的行為,但是偷稅的數額和比例沒有達到偷稅罪標準的,是一般偷稅行為,也不構成偷稅罪。
根據刑法第201、211、212條的規定,納稅人犯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犯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犯本罪被判處罰金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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