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咨詢:是不是分居滿兩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不是的,現在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辦理法定手續,沒辦法定手續就算在一起同居生活那也是一種同居關系,而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不是兩夫妻。而要離婚也要辦理法定手續,而不是有人理解的分居滿兩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就不是兩夫妻了,這其實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該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只是離婚的條件,而且還必須證明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為其它原因分居的則不屬該條規定的情形,則不是離婚的條件。而且分居滿二年除了對方承認也很難證明,所以如果想盡早解除婚姻關系則不必刻意去分居滿二年,因為即便分居滿二年也未必能一次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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