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關于口頭遺囑的見證人,只要對于繼承財產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見證人的。
二、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口頭遺囑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四、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五、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不能與財產繼承人有任何的利益關系,所以如果只是單純的同學關系應該是可以做見證人的。口頭遺囑的效力不穩定,所以如果不是真的很危急,最好不要立口頭遺囑。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帶來的相關資料。其他疑問也歡迎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商標淡化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2021-03-14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哪些內容
2020-12-07人身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
2021-03-17一般保證
2020-11-09支票填寫樣式和格式是怎樣的
2021-02-06對大學生家教不滿意能向消協投訴嗎
2021-02-07哪些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2021-02-15肇事叫人頂包算逃逸嗎
2020-11-17申請執行人不配合股權變更能否提存
2020-12-05看房交押金還會給退嗎
2021-01-25二次入職離職補償金怎么結算
2021-03-12老板不批試用期離職怎么辦
2021-03-1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文
2020-11-17如何買壽險才能既省錢又獲得充分保障呢
2021-02-28保險合同的非要物性是什么意思
2021-03-10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保險合同的履行
2021-02-14保險案件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問題
2021-02-01司機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2020-11-19私家車投保的注意事項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