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家庭房產時容易產生的誤區有哪些?
1、認為只要是被繼承人的血脈就能得到遺產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是有一定的順序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以看出,不論是第一順序還是第二順序,都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和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是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的。
2、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有一些“夫妻”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也就是指那些雖然同居多年,但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夫妻”,當兩人中的一人死亡,另一方會認為自己同樣具有繼承權,但實際上并不是這樣。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權以外的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3、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
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就是說,公房的承租權是否算作是遺產目前尚未定論,而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是不能將公有房屋當做遺產繼承的。
二、繼承法中不可忽視的要點有哪些?
1、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繼承的接受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
3、繼承權的放棄
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或者不放棄繼承權。《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如果要放棄繼承權,那就應該出具書面聲明,而且時間必須是在遺產分割以前,此外還需要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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