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房產繼承權的限制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老父死后留下房產,歸4兄妹共有。其中一子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時過多年,其余兄妹才提出要分割房產。昨據北塘法院證實,日前審理了一起房產繼承糾紛案,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法院審理查明:曹老漢夫婦去世后,留下一處房產歸4個子女共同所有。1989年,老漢的小兒子曹某通過有關部門開具房屋證明書,將房屋列在自己名下。曹某去世后,他的女兒和女婿在公證處將屬于父親所有的房屋進行繼承公證,訴爭房產就又登記到了女兒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漢的其余3個子女才得知弟弟曹某和侄女的侵權行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們兄妹4人為房屋共有人。
曹某的女兒辯稱,房屋是其父親的財產。爺爺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從未聽說原告要求分割房產,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產權證是物權公示行為。曹某于1992年領取房產證,此時原告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并未在兩年有效期內主張權利。2004年,訴爭房產再行公示登記,所有權人變更為曹某的女兒、女婿,原告同樣沒有在法定期間主張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主張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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