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法定繼承人的確定
一、配偶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稱謂,夫以妻為配偶,妻以夫為配偶。配偶是基于婚姻關系而成立的親屬。我國《婚姻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只要與被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即使沒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間也存在法定繼承權。若與被繼承人所建立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者被繼承人死亡時婚姻已解除的人,則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是,夫妻雙方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在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需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不具有當然解除婚姻的效力。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已達成離婚協議,但在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二、子女
子女是與父母血緣關系最近的親屬。父母子女是家庭共同生活及親屬間扶養權利義務的基本主體,具有密切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應當就成為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三、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和最直接的直系尊親屬。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最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著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相互之間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緣關系最近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相應地,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相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之間相互有繼承權。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子女對父親的父母的稱謂,外祖父母是子女對母親的父母的稱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從世界各國的繼承立法上看,有的直接將祖父母規定為一個順序繼承人,有的將祖父母規定為與父母同為尊親屬的繼承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這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六、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是以婚姻關系為紐帶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屬于姻親關系,相互之間并沒有自然的血緣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說他們之間也就沒有贍養、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一般也不發生法定繼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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