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的趙*霞有兩個兒子,三個女兒子。2003年,趙*霞老人過世了。就在老人去世的第二年,趙*霞生前的承包地0.4畝被征用,征地方給了趙*霞這塊7880元土地補償款,這錢當時被小兒子趙*功領走,老人去世花費時1760元喪葬費也有小兒子支付了。而在趙*霞生前,她還拖欠村委會1397元的債務。
老人過世后不久,幾個兒女就因為這筆土地補償款起了糾紛。
早在趙*霞過世前的十年,長子趙*國就先過世了,長子趙*國有一兒一女。在趙*霞過世后不久,三女兒趙-珍也去世了,三女兒家除了丈夫還有一個小兒子。
大兒子的兩個孩子認為叔叔趙*功將土地補償款據為已有,侵犯了他們兩人的繼承權,起訴要求依法繼承。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趙*霞的長子趙*國先于趙*霞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趙*國應繼承份額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即他的一對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趙*霞的三女趙-珍后于趙*霞死亡,趙-珍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她的丈夫和兒子。
【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本案中,原審法院雖通知了趙-鳳、趙-燕、趙-珍的丈夫參加訴訟而三人都沒有到庭,但三人也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他們的實體權利,因此,原審法院仍應將該三人列為本案的共同原告,而不應該認為“逾期則視為放棄繼承”,這樣便剝奪其訴訟權利,屬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趙-鳳、趙-燕和趙-珍的丈夫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權利,應當視為接受繼承。
審理中,法院將趙-鳳、趙-燕和趙-珍的丈夫、趙-珍的兒子列為共同原告,審判人員考慮到當事人雙方彼此之間以前關系不錯,反復做工作,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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