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盜竊從犯要怎么劃分呢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從犯也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輔助作用者。下面分別進行簡要分析。
一、起次要作用的盜竊犯
起次要作用的盜竊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對于主要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與了實施盜竊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但所起的作用處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盜竊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被他人勸誘或糾集而被動參與盜竊;
(2)在實行盜竊犯罪中處于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盜竊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如撬鎖和直接搬拿錢物人或者雖有實行,但屬于協助性質行為;
(4)不能主持分贓或分得贓物較少。
二、起輔助作用的盜竊犯
起輔助作用的盜竊犯,實際上是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與盜竊的實行,但為盜竊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盜竊分子。在共同盜竊中,起輔助作用的盜竊犯,一般是指為共同盜竊提供方便、排除障礙、創造有利條件等。從盜竊犯罪的特點來看,起輔助作用的盜竊犯,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對象;
(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監管人;
(5)搬運贓物;
(6)事前通謀的窩贓、銷贓等。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主從犯時,對于盜竊團伙相互糾集、多次盜竊情況,主從犯的劃分,應當采取逐筆審查,綜合評定辦法進行。遂筆審查,就是要一筆一筆的劃分,確認在每次盜竊中到底是那一個人或幾個人起了主要作用。綜合評定,就是要把每一次盜竊的主從情況結合考慮,進行評定,不能以一次或幾次的主從情節,認定主從犯。對于在共同盜竊中雖有為主盜竊的情節,但其為主盜竊數額在共同盜竊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從犯,而不能認定其為主犯。團伙盜竊的從犯,包括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的盜竊犯,包括實行犯和幫助犯,對于從犯,其危害性比主犯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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