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是否可以逃避債務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例如,某公民欠下國家稅款若干元,或者他無力撫養自己的子女,而該公民的父母死亡后留有遺產、如果他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則將導致其不能履行撫養子女或納稅的義務,法律因此而不會承認他的棄權行為有效。
在這里,不能履行的義務須是“法定義務”,如果僅僅是影響了約定義務的履行,那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仍生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屬于“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其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行使代位權,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受償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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