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繼承范圍和順序
(1)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
在繼承開始時,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而是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較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優先權,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并無先后次序之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由法律以強行性規范形式表現,因而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強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觀運行的繼承關系屬于法定繼承,則必須遵從這一順序。本法在界定法定繼承人順序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因婚姻或血緣而形成的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二是婚姻家庭法規定的扶養權利義務的強度和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扶養效果的程度。
(2)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中的繼承人都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性別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養兄弟姐妹,都可成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和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的關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扶養的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的,仍可繼承其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10條第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可見,本條所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在法律意義上形成排斥和補充關系,即第一順序必然排斥第二順序,而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發生全部空缺時進行補位。只要第一順序中有一個繼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繼承權,即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產生全面排斥后果,因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只能在三種情形下才產生補位效果,有權參加繼承:①第一順序中無繼承人;②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放棄繼承;③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
如果第二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的義務特別大,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可以依照本法第14條的規定取得適當部分遺產。但這不是實際繼承權,而是對所盡義務的補償。
清楚了法定繼承的范圍與順序后,我們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了相關問題后,我們可以第一時間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其繼承要求。避免自己無法第一時間解決自己的相關事宜,不能第一時間獲得解決結果。若您還有疑問,請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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