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有權確認喪失繼承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的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以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由此可知,我國確認喪失繼承權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確認公民喪失繼承權。
二、繼承權喪失的概念
繼承權喪失是指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繼承權喪失的特點
1、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只要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2、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繼承法》規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
4、繼承權喪失僅具有相對性
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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