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時間從何起算
一般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說明:“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在繼承開始之前,是一種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權利,只有繼承開始時,繼承權才由不確定的狀態轉化為現實可行的狀態,未喪失、放棄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才有資格實際參加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也是確定遺產的范圍及其數額的時間界限。
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參與繼承的人,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必須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包括胎兒)。除被繼承人的子女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該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繼承法》策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出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時效是20年,從繼承開始時起算,超過此期限的,繼承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犯的,也喪失司法保護的“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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