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管轄法院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兩個以上的住所的,在哪個住所死亡的,該住所的法院就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若被繼承人遺產在多個地方都涉及時,其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享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專屬管轄表明,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即該不動產法院享有管轄權,應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繼承糾紛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蹦敲?,其它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應將后立案的或還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審理。
相關知識
一、繼承案件管轄法院有哪些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是一致的,則該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二者不一致的,則這兩個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任選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不等于死亡時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將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
2、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
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
需要注意的是,遺產中有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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