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孫女代位繼承權可以剝奪嗎?
《中華人民共和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故如果未成年孫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則不能剝奪其代位繼承權。
遺囑能剝奪代位繼承權嗎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情形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客觀條件是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
其次,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加繼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即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繼承人,而不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
最后,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而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并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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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徐丹律師,女,法學學士學位,國家司法考試A證。現為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核心專職律師,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執業證號為14201201711164197。徐丹律師從2012開始先后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過實習工作經驗,從事執業律師以來,秉承“專業、誠信、敬業、務實”的工作作風和為人處世的態度,已處理過多起訴訟和非訟法律事務,咨詢解答大量各類型民事、經濟、刑事案件。尤其擅長各類婚姻家事糾紛;婚前、婚內財產風險評估和規劃;為境內或者跨境婚姻、繼承提供法律意見;債權債務糾紛;房產合同等。對于婚姻家庭的矛盾有著獨到的見解,善于從法律角度與女性特有的角度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善于處理婚姻家庭中的疑難雜癥。在執業中也不忘關懷弱勢群體,結合地區司法局以及律所綠色通道提供專職援助,對于一些困難的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是一位有著專業素養與社會責任感的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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