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相互繼承遺產應注意哪些問題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長期以來,我國采用的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堅持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同時允許和尊重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增加個人特有財產的內容,完善了夫妻財產制,進一步規范了夫妻財產關系,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制做出具體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間的繼承是基于相互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繼承權。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離婚了,則他方無繼承權。
生存配偶繼承了死亡配偶財產后,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權利,該權利并不因他們是否再婚而有所改變。
1.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夫妻間的繼承權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夫妻間繼承權的產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夫妻登記結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時間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繼承權應依法承認。認定是事實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非法同居、或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繼承。
2.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對妻或妻對夫的遺產繼承權,寡婦帶產改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中,也應注意保護男方在繼承問題上的合法權益。
3.先分割,后繼承。夫妻相互繼承遺產時,應當劃清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別。當配偶一方死亡發生遺產繼承時,首先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然后再開始繼承。遺產是由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部分構成的。繼承的只能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遺產,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方個人的遺產進行繼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權益。
4.離婚訴訟過程中的婚姻當事人不喪失配偶繼承權。離婚判決未生效,不影響夫妻繼承權。婚姻關系處于“非常情況”下的繼承,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時法院并未就離婚問題做出裁決,雙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時,他方享有繼承權。在法院已下達了裁決書,但尚未生效期間,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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