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囑被撤銷的,就不會有法律效力,不會再約束當事人。
遺囑的變更與撤銷條件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繼承開始之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1款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與撤銷,與一般民事行為的變更與撤銷不同。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后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撤銷或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人設立遺囑后喪失遺囑能力的,于喪失遺囑能力后恢復遺囑能力前對遺囑的變更、撤銷不發生變更、撤銷的效力,原來的遺囑仍有效。
2、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偽造的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效力。遺囑人因受脅迫、受欺詐而變更、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撤銷的法律后果,原遺囑仍有效,利害關系人可以主張撤銷遺囑人的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遺囑的變更、撤銷同樣不適用代理,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
此外,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經變更、撤銷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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