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是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自行車單車共享服務,是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
租金是共享單車企業的主要收入源。目前業內也僅有單車成本為300元左右的ofo宣布,已經找到了非常健康的現金管理方式。
優缺點:
與網約車不同,自行車的運營受季節變化、天氣狀況等影響也比較大。至于遇上臺風暴雨,則無論地處何方,共享單車出行的訂單量,都會直線下降甚至歸零,而平臺還得面對更加高昂的車損折舊成本。
與“有樁”的公共自行車相比,這種隨時取用和停車的“無樁”理念給市民帶來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導致“小紅車”和“小黃車”的“亂占道”現象更加普遍,城市空間的管理因而變得更加困難,這也就需要相應的管理規定出臺。
二、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訴訟人,又不同于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于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三、第三人看見破壞共享單車的可以報警嗎:
當然是可以報警的,共享單車現在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在也是有共享單車的法律的制定的。
這不是硬性規定,取決于第三人自己想不想報警。
四、故意損害財物罪:
1.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審判標準:
由于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綜上所述,關于第三人看到有人破壞共享單車要不要報警這個問題,是可以報警的,這是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不涉及到不報警就會觸犯什么法律,所以完全是自由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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