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是如何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那么,除了《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還有其他哪些原因可能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呢?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前提必須是有繼承權。所以,本律師認為,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除了因《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喪失承權以外,還有以下原因會導致其繼承權喪失:
(1)婚姻關系的非自然解除,包括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以及離婚等情形。婚姻關系以上述方式解除,當事人雙方不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相互之間也就喪失了繼承權。但是,因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系自然解除的,生存一方當然的享有繼承權。
(2)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的血親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按法定程序確定收養或者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當事人之間擬制的血親關系不復存在,相互之間也當然的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權也當然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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