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還有繼承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陳某問:去年4月份,我丈夫因和他人打仗而觸犯了法律,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前一陣子,我丈夫的父親去世,留下兩套房產,被他另外的兩個兄弟私自占了。我找上門去,想討個說法,對方竟然說,我丈夫是罪犯,沒有繼承權。據我了解,我公公沒有立遺囑,也無遺贈給他人。請問,我丈夫的兩個兄弟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答:法律并沒有規定罪犯不享有繼承權的,你丈夫享有對其父親的繼承權。
所謂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在我國主要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在沒有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的情況下,則按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對法定繼承順序作出了具體規定,即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該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由此可見,你丈夫的兩個兄弟說罪犯沒有繼承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并沒有規定罪犯是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你丈夫作為其父母的其中一個子女,有法定的繼承權,而且也無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故你丈夫仍然享有父親的繼承權利,其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除非其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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