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因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1、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范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開始的原因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該即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與繼承相關的人。如果有繼承人出于個人恩怨或侵吞遺產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可能會引發吊唁權之類的爭議,不排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可能。另外,在有繼承權的各方未達成處理一致或未經法院判決前,相關持有遺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產。其他繼承人也應盡快了解遺產情況。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應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保管遺產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對于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并為其確定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進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繼承開始后,為避免爭議,應盡快就相關遺產繼承問題進行協商,無法自行協商的,可以找街道、村委會、其他親屬進行協調,也可以找律師進行咨詢分析并聽取相應建議。如協商一致,應盡快達成書面分割意見確認;形成一致后,動產可直接分割,不動產、存款等需要辦理過戶的財產,應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后過戶;如確實分歧較大,無法協商,建議盡快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實踐中,有些人協商不成也不起訴,就有可能造成時效超過,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雖然沒有超過時效,但相關遺產滅失或狀態發生變化,給繼承遺產造成認定難、分割難等障礙。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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