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權必需具備:
(1)必需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
(2)必需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二、什么是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三、繼承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繼承權是一種與身份關系密切的財產權。根據民法原理,以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期待權和既得權,對于繼承權而言,以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為界限,繼承權被分為繼承期待權與繼承既得權。前者是指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實質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意味著將來參加到繼承中的可能性,也被稱作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后者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人實際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該權利是現實的權利,也被稱作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通常意義上的繼承權即指此權利。
對于所有權,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屬于物權的范疇,與債權構成財產權的兩個分類。
繼承權和所有權均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但它們之間存在的主要區別如下:第一,權利主體不同:所有權的主體為所有權人;繼承權的主體為繼承權人;第二,權利客體不同:所有權的客體主要指物,而不包括債權;繼承權的客體主要包括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第三,權利內容不同: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繼承權的內容包括繼承權的接受、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等權利,一般情況下不包括最為重要的處分權利,即共同繼承人在未分割遺產前一般不得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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