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7日,xx縣xx縣鄢剛鎮(zhèn)徐寨村方大塘組居民嚴*貴報案,稱:5月16日上午,接到自稱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人員李某的電話(010-51299653),李某稱國家現(xiàn)在進行汽車購置稅改革,對原先按10%比例繳納的購置稅現(xiàn)按7%收取可退還4%的稅,并提供了嚴*貴購買汽車的時間、車型、顏色、購置稅金額等詳細信息。嚴*貴一聽該李所說車輛信息和其車輛信心完全吻合,便有所動心,交談中李某稱今天是辦理退稅的最后一天,并提供一個銀行卡號和密碼,稱將退還的稅款存入該卡,請撥打電話010-5165****語音電話辦理,嚴*貴撥通上述電話后,按語音提示操作輸入對方提供的銀行卡號,查詢里面果然有1500元錢,然后語音提示讓嚴*貴輸入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及密碼,但因嚴*貴未開通電子匯款業(yè)務,犯罪分子詐騙未得逞。但此時嚴*貴以信以為真,便又與李某聯(lián)系,李某讓其趕快到就近的atm機,到后撥打159****2779手機,工作人員會指導完成退稅轉(zhuǎn)賬義務。嚴*貴趕到附近的atm機后,撥通對方手機號,對方讓其將自己的銀行卡號及密碼按要求輸入,嚴*貴按照其語音提示操作完成后,對方稱退稅轉(zhuǎn)賬已辦完,明天就到帳。嚴*貴很高興地回家,第二天嚴*貴到銀行查看自己的銀行卡時,發(fā)現(xiàn)自己原有的49900元被轉(zhuǎn)走。
二、犯罪手段分析
當前,犯罪分子通過電話和手機短信的方式誘騙受害人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實施的銀行卡詐騙,已成為一種常見的侵財犯罪案件,而且實施詐騙的犯罪手段形式多樣、不斷翻新,往往很具有誘惑性。上述案件的作案手法很獨特,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犯罪分子通過一些非法途徑獲取受害人的個人或車輛等相關信息,隨后與受害人聯(lián)系謊稱是“稅務人員”,從而使受害人放松警惕、深信不疑。二是誘使受害人通過電話銀行或到銀行atm機上,按照犯罪分子設置好的虛擬電話語音提示操作轉(zhuǎn)賬,從而獲取受害人銀行卡內(nèi)的錢財。犯罪分子通常以核實賬戶擁有人為由,要求消費者提供存款余額數(shù)目,以判斷可以轉(zhuǎn)賬的額度;要求受害人輸入一組號碼(實際上是犯罪分子的賬號),再要求輸入另一組號碼后確認(這組號碼實際上是轉(zhuǎn)賬的額度)。三是犯罪分子將轉(zhuǎn)到其賬戶上的錢,迅速在外地銀行atm機上取走,而往往犯罪分子賬戶開戶人身份證件是虛假的。
三、預防對策
1.以堵塞管理漏洞為切入點,健全防控體系,減少犯罪發(fā)生。(1)通過立法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2)要密切協(xié)作,加強監(jiān)管。一要推行手機實名制。二要嚴格禁止群發(fā)短信廣告。三要加強對隱身短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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