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2012年年初,我未滿18周歲時與陳某結婚,因感情不和,我們婚后一直未要孩子。今年1月15日晚,陳某與我吵架后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身亡。陳某的父母和我共同處理完喪事后,在分割陳某所有的兩居室樓房時,雙方發生糾紛,我同意大家共同繼承,但因自己暫時無處居住,不同意立即分割。而陳某的父母則認為,我與他兒子結婚時未滿18周歲,是隱瞞真實年齡、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屬于無效婚姻。請問:無效婚姻一方有權繼承另一方的財產嗎?
解答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四)項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與陳某結婚時雖未滿20周歲(女性法定結婚年齡起線點),但如果陳某死亡時,你已經超過20周歲,那么經過“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之后,其婚姻應轉為有效。據此,你作為陳某的妻子,與陳某的父母屬于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平等地繼承陳某的遺產。同時,你作為妻子若無其他住房居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分割共同遺產時,應優先考慮遺產繼承人中配偶一方的基本生活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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